(一)工作流程
(二)應當具備的條件
1.積極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教育部制定的有關政策,緊緊圍繞提高教育質量這一戰略主題,開展與教育事業密切相關的各項公益活動,推動社會力量參與,促進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2.經掛靠單位審查同意,并出具掛靠單位同意文件;
3.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申請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4.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固定的住所;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注:詳見《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0號 2004年3月8日)第一章、第二章
(三)基金會名稱的要求
1.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號、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并以“基金會”字樣結束,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號;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可以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3.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4.非公募基金會的字號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公募基金會的字號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
注:詳見《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第26號 2004年6月21日)
(四)基金會組織機構的組成
1.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會人數5至25名。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中,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2.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產生;
3.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基金會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注:詳見《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0號 2004年3月8日)第三章
(五)基金會負責人人選的要求
基金會的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1.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3.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4.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5.各級領導干部擬任基金會負責人,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并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到相應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注:詳見《基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00號 2004年3月18日)第三章,《關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基金會負責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4〕270號 2004年10月28日);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 1998年7月2日),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 2014年6月25日)
(六)基金會財產使用的要求
1.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2.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3.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4.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5.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6.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注:詳見《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0號 2004年3月8日)第四章
(七)申請設立基金會
申 請 者:全國性教育類基金會申請人
審批機構:教育部、民政部
需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中,帶有編號的表格均可從“中國社會組織網-辦事服務平臺-表格下載”中直接下載,無需登錄。
1. 《關于×××同意作為×××基金會掛靠單位的請示》(請示中需明確掛靠單位同意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確定負責管理業務處室、聯絡員及聯系方式);
2.《關于申請成立×××基金會的請示》,申請書內容要寫明:設立基金會的理由;發起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及近年來參與、支持公益事業的情況;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宗旨、業務范圍、原始基金及捐贈人;擬任理事長情況;明確掛靠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發起人(單位)簽名或者蓋章;
3.基金會章程草案(依照《基金會章程示范文本》自擬);
4.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需由提供住所的單位或個人提供使用證明,并提供房屋產權證復印件。若為租賃,還需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附使用期限、面積、地址和聯系電話);
5.原始基金捐贈承諾書(自擬)(寫明擬捐贈金額,作為擬設立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承諾該資金為捐贈者的合法財產,捐贈人簽字或者捐贈單位蓋章);
6.擬任負責人名單:《基金會理事、監事備案表》(編號:12)(包括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每人一表;每張備案表中須加蓋本人人事組織關系所在單位人事章,背面附本人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復?。?;
7.《基金會法人登記申請表》(編號:01);
8.《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編號:04);
9.《基金會章程核準表》(編號:05);
10.秘書長專職承諾書(承諾在基金會成立后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并本人簽字,加蓋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11.掛靠單位審查意見(加蓋單位印章);
12.掛靠單位具體負責基金會的聯絡員基本情況和聯絡信息(加蓋單位印章);
13.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材料形式要求:材料2至10一式3份, 其他一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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